公司章程
力瑋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名為
INALWAYS CORPORATION。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電腦資訊、電子及塑膠零件、組件之製造及銷售。
二、工業自動控制電腦系統(含終端機設備)設計及承裝業務。
三、廣播電視訊音響系統電機電子及紡織類另件原料之加工與設備之買賣。
四、電力工程、交通號誌、警示系統、有無線電收發射機之買賣。
五、各類調味品及罐頭食品等之買賣。
六、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七、代理國內外有關廠商投標報價及經銷業務。
人、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
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二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除取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以額
度限制分別如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過之財務報表內
股東權益總額。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過之財務報表內股東權益總
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過之財務報表內股
東權益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一、目的及法令依據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原則下,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資金貸與對象
本公司資金貸與,以下列對象為限: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之法人為原則。
二、經董事會認為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一、目的及法令依據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
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它公司借款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